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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新闻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04-18 17:07
       危险废物是指,在操作、储存、运输、处理和处置不当时会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重大威胁的废物。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政治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这种越境转移量有多少尚难统计,但显然是正在增长。据绿色和平组织的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在以每年5000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家转运危险废物,从1986年到1992年,发达国家已向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转移总量为1.63亿吨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的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危害特性鉴别法;二是危险废物定义法。首先介绍危害特性鉴别法。
       根据危险废物的定义,某种废物只要具备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就属于危险废物。所谓危险特性鉴别法,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测试废物的性质来判别该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由于危险特性种类较多,从实用的角度通常主要鉴别废物的腐蚀性、可燃性、反应性、毒性这四种性质。
       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直至1996年才正式发布了腐蚀性和毒性鉴别的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危险废物的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目前还没有制定的,鉴定时只能参考国外的有关标准。

在这里我们只介绍危险特性的法规定义:

       (一)可燃性
       规定可燃性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上存在着火危害,或者是一旦着火能够严重加剧火情的废弃物。
美国的RCRA法规(40CFR261.21)对可燃性做了严格规定,凡废弃物的代表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那么这种废弃物就具有可燃性:

       ①非水溶液液体,含乙醇(体积比)小于24%,采用ASTM标准规定的方法以闭杯试验器测定,或采用其他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其闪点<60℃(140°F);
       ②非液体物质,在标准温度和压力条件下能够因摩擦、吸潮或自发化学变化而引起火灾,并且一旦着火即猛烈持久地燃烧,造成危害;
       ③根据炸药局的标准方法,或按环保局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测定后属于可燃性压缩气体;
       ④能够产生氧气快速促进有机物燃烧的任何一种物质(如氯酸盐、高锰酸盐、无机过氧化物或硝酸盐)。
(二)腐蚀性

       腐蚀性特性的鉴别目的在于识别具有下列能力而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的废弃物:
       ①如果排入填埋环境,能够使有毒金属游离出来;
       ②能够腐蚀处置、贮存、运输和管理设备;
       ③偶然接触能够破坏人或动物体组织。
       为了识别这类潜在的危害性物质,美国环境保护局已选定两种性质以定义腐蚀性废弃物,这两种性质是pH值和对SAE1020型钢的腐蚀性。
       RCRA法规对腐蚀性的定义为: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性质的废弃物即具有腐蚀特性:
       ①含水废弃物,根据标准方法测得其pH<2或pH>12.5。
       ②液体废弃物,根据标准化的试验方法,在55℃(130°F)试验温度下测定,对(SAE1020)的腐蚀率>6.35mm(0.250英寸)/年。
(三)反应性

       定义危险废物反应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因其极端不稳定性和易于猛烈反应或爆炸而给废弃物管理过程中所有环节带来问题的废弃物。
       RCRA法规对反应性废弃物的定义为:如果一种固体废物的代表性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该废弃物即具有反应性特性:
       ① 通常是不稳定的,而且不用起爆就易发生猛烈的变化;
       ② 与水发生猛烈的反应;
       ③ 与水生成潜在的爆炸性混合物;
       ④ 与水混合时产生数量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
       ⑤ 含氰化物或硫化物,并且,当它暴露于pH=2~12.5的条件时,能够产生数量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即存在反应性氰化物和反应性硫化物);
       ⑥ 如果遇到强引爆源或在密封条件下受热,能够方法起爆或爆炸反应;
       ⑦ 易于在标准温度和标准压力发生起爆或爆炸分解或反应;
       ⑧ 属于违禁爆炸物,或CFR法规中定义的A类爆炸物或B类爆炸物。
       上述反应特性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叙述性的解释,这是因为度量反应性定义所包含的各种类型的影响时,现有的试验方法存在着一系列缺陷,不能度量所有这些反应性特征。
(四)毒性

       规定毒性定义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下对环境生物和人类健康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毒性包括急性毒性和浸出性毒性。我国对这两种毒性的定义如下:

       ①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数量达到半数以上为具有急性毒性特征,并可以根据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50)试验,评定毒性大小。
       ②浸出毒性按规定的浸出程序对固体废物进行浸出性试验,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所规定的阈值,则该废物被确定为具有浸出毒性。

危害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乃至全球环境都具有不可忽视的危害。首先,由于废物的输入国基本上都缺乏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技术手段和经济能力,危险废物的输入必然会导致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损害。其次,危险废物向不发达地区的扩散实际上是逃避本国规定的处置责任,使危险废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而扩散到环境之中,长期积累的结果必然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危害。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危害还在于,这些废物是在贸易的名义掩盖下进入的,进口者是为了捞取经济利益,根本不顾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所以都不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和处置。

公约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已成为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势必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于1992年5月生效。我国是该条约的签约国。        (来源:360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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