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新闻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04-18 09:42
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 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QuanZhou 英文简称“CEASQZ ”。
第二条 性质:
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泉州市土木建筑工程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泉州市发展土木建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科技力量。
第三条 宗旨:
团结和依靠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促进我市土木建筑科学技术进步,发挥政府和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会员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尽心尽力为我市经济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 主管部门: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管理机关是泉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新华北路32号省五建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从事与土木建筑有关的业务如下:
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全市学术交流,举办科技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推广和普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港、澳、台和海外的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团体、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学习国内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科技评估、技术标准研制、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证、科技奖励推荐等。
技术咨询:提供与土木建筑工程有关的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对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设计优化、工程检查等技术服务,接受科技项目的评估、评审,组织项目评优等任务。
技术培训: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技术知识,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提高会员技术水平。
出版刊物、建立传媒:编辑、出版内部学术刊物。建立传媒,及时发布新的科技和学术信息,为会员提供学术交流平台;采编重要的工程信息并提供广告宣传服务,促进产、学、研三结合健康发展。
兴办科技实体:依法登记运作经济实体。
表彰先进、反映诉求:表彰、奖励本会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向党和政府反映本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1、凡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以及取得国家认定的注册执业资格的土木建筑及其相关专业学科的技术人员;
2、长期从事土木建筑工作10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3、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学科管理工作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4、旅居国外、境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华裔科技人员,以及愿同
本会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加入本会者。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与本会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3、鼓励单位会员中的科技工作者以个人身份加入学会;
4、探索建立学会联合体,发展学会集群。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由各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初审通过后,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三)缴交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在本会会刊上发表符合出版要求的专业论文的优先权;
(三)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活动资料;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学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两年以上(含二年)不缴会费且从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学会可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违纪处理: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其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办事机构(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审议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审议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八)审议本会专家顾问、高级顾问、名誉会长人选;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40%。常务理事会主要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㈡向理事会报告学会年度工作情况,并提出新年度工作建议;
㈢批准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
㈣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㈤筹备换届选举工作事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较高名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符合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问题的通知》规定;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职五年。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推荐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通过后的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统一为: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专业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须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从理事人选中协商推荐产生。专业委员会为非独立核算机构,其管理条例由本会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 本会任期届满后的正副会长、常务理事,在本学会中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学会工作的著名学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由本会授予专家顾问、名誉会长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
(二) 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 会员会费;
(四) 利息;
(五) 举办各种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体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泉州市民政局和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泉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泉州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泉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泉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1 年5月1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