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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土木建筑学会会员管理方法
新闻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04-24 18: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以下简称本学会)会员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学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目标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学会服务质量和水平,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增强学会凝聚力,提升学会整体水平,促进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
        第三条 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土木建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

        1、凡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以及取得国家认定的注册执业资格的土木建筑及其相关专业学科的技术人员;
        2、长期从事土木建筑工作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3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3、热心并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土木建筑学科管理工作的政府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4、旅居国外、境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华裔科技人员,以及愿同本会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自愿加入本会者。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与本会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单位推荐,由各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并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三)缴交会费;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在本会会刊上发表符合出版要求的专业论文的优先权;
(三)参与本会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活动资料;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学会制定的职业道德和行规行约。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条 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最低标准(最高不限)
(一) 个人会员会费:每届200元
(二) 单位会员会费:
1、一般单位会员:1500元/年;
2、理事单位会员:3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6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⑴为会员开展学会工作提供各项服务性开支
⑵本会秘书处、办事机构办公费用
⑶补贴分支机构部份办公费用
⑷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⑸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开支
⑹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发展公益性事业开支
⑺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⑻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会费的交纳办法:
(一)新批准的单位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30日内交纳当年度会费,个人会员于领取会员卡时缴交本届会费。
(二)已入会单位会员应于当年6月底前交纳本年度会费。
(三)会费缴入本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 按规定时间交纳年度会费的单位会员即享有一年期的单位会员资格。会员资格自会费纳之日起,至翌年满一年为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国家指定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须按规定期限交纳会费,按照规定暂免交纳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对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社会责任、热心行业公共事务,按规定要求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的个人会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学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
第二十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会在泉州土木建筑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卡或单位会员牌匾。退会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将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二条 未按时交纳会费,且逾期达三个月者或拒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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