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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工作人员守则及文印、财务管理制度
新闻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04-24 18:32
泉建学[2011]5号
 
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工作人员守则及文印、财务管理制度
 
一、秘书处工作人员守则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为学会秘书长及经本会秘书处聘请或招聘的从事处理学会日常事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兼职工作人员为学会聘请的不定期在学会工作的副秘书长、财务会计等秘书处成员。凡本会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1.热爱学会工作,维护学会形象。
2.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热情、主动、礼貌待人,本着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4.团结协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
5.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并应贯彻、执行学会领导指派的工作。因工作需要加班时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
6.严守工作机密,不泄漏、传播属于学会或会员的一切机密事项。
7.爱护学会的公共财物,不故意浪费、毁坏、私用公物。
8.遵守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二、文件管理及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收文管理:
        1.工作人员应努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良好畅通的文件收集渠道。

        2.工作人员应按照文件的类别及时将接收的文件交秘书长阅处,并依据阅办意见及时组织传阅、传达、分发或存档。

(二)发文管理:

        1.公文处理程序为:相关人员拟稿 → 秘书长审核、会长签发 → 工作人员打印、盖章、发放。
        2.文件正文及拟稿原件、审核、审批资料均应存档。
        3.分支机构须对外发文的,应以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的名义发文。

(三)印章管理:

        1.对印章实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为鉴印人,负责学会用印工作。
        2.印章使用均须经秘书长或会长签字批准后,至鉴印处办理。
        3.鉴印员必须严格遵守用印使用管理制度,严禁擅自越权使用印章。

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管好、用好资金。
2.财务人员设会计和出纳两种岗位,会计负责日常财务处理,出纳经管现金和票据,出纳与会计不得兼任。
3.会计应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年终编制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及时报送会长、秘书长审阅。
4.会计应当对财务收支和原始凭证进行监督,对违法的财务收支及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5.学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必须入账,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收据或税务发票。
6.资金使用管理:用款须办理审批手续,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并经秘书长审核后,由会长审批。支票应逐份领取,谨慎保管。
7.报销管理:财务报销制度实行会长“一支笔”的报、批、销制度。
8.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出差须经会长审批,各种费用开支的报销,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9.会计必须完整、真实、及时地做好日常核查工作。出纳应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
10.固定资产管理:

(1)单件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
(2)财务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做到账、物相符,每年度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11.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会长批准
后交秘书处人员采购。
      12.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要本着从严控制、严禁浪费、接待适度、有利发展的原则。业务招待费应经会长同意后方可使用。严禁在“三厅”等高消费场所接待客人。

泉州市土木建筑学会
201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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